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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商标注册是属于知识产权吗

作者:驻马店昌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0 09:06:03

驻马店商标注册是属于知识产权吗?驻马店商标注册是整个商标保护领域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很多人因为其基础性而误以为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低端业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如果单从较低的费用分析而不追求商标注册的质量,商标注册确属一项“低端业务”。

但从价值上说,代理认为商标注册的意义甚至是最大的。商标注册是整个商标保护体系的基石,没有商标注册保护就无从谈起;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没有做好,保护的领域和力度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好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高端业务。商标注册公司在代理申请驰名商标、代理申请商标马德里注册等、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等复杂业务时发现,给这些工作带来最大困难的,往往就是最初的商标申请工作没有做好。

标识的选择、申请主体的确定、商品与服务种类的筛选等,都是应该从构建整个商标保护体系的角度全面考虑。商标注册是属于知识产权吗?显然,商标注册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企业公司来说,商标注册可以说是企业发展运营的一个根本所在了。重视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才是对自己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

首先要搞清楚商标被驳回的主要原因,这样才能找到问题所在,对症下药。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以下是常见的商标驳回原因。

一、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被驳回原因很难复审成功,除非我们的商标已经经过相关方面的许可(带有红十字会图案的应有其许可、带有其他国家名称、市级以上名称的应该得到允许等)这些都应该是经过允许的,善意取得的,并且应该提供证明才能获批。

二、是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之前有人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过盲查期。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此种原因被驳回的,责任也不在代理组织,通常是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特点和创意,审查员就会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有可识别性,从而导致被驳回。

四、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申请这种商标申请最终获得注册的机会也不大,除非在先商标属于多年不用(超过三年或正好三年)或不能够提供使用证据的商标,我们就能够通过撤三来获得商标申请的权利。当然我们也能够通过其商标信息未做变更而提出无效宣告,这样一来也可以得到商标的申请权利。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 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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