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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驻马店商标注册的作用

作者:驻马店昌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0 08:58:50

商标就是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差不多等同于人的名字,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驻马店商标注册的作用。

一、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将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分开来。 都卖相同的东西,到底谁的好,消费者通过不同商标去识别,真正好的,最终就成了名牌,被消费者记住。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如何识别?连识别都不行还谈什么记忆和传播呢? 以往,好多认为商标没啥用,说什么都不愿意注册商标的人,他们的意识里,名字那么多,用什么不行,还非得注册。不注册行不行?行。但也许你用的越好,风险就越大! 因为商标具有独占和唯一性,你用着没注册的好听的名字,眼下90%以上的可能性和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这就意味着你所有的努力都是在替别人的品牌做宣传和推广,搞不好你还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面临着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假如这些都无所谓,那么你大可不必注册商标!

二、信息载体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所有知名度、美誉度和价值的载体。同样,商标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商家竞争体现到市场上是什么?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而质量和信誉,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所有的后端生产研发,前端营销推广,终极服务对象都是你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所有的努力都是希望产品或服务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承载这一切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但其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都是通过“商标”。 所以商标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载体”。它承载你所有的付出和努力换来的“名声”,没有商标,这一切都失去了依附的载体,再多的努力都会变成无用功,甚至适得其反。

三、资产商标还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企业花大价钱做研发、做营销、做服务,这些花出去的钱,最后都慢慢一点一滴积累转化成了你的无形资产,而这个无形资产就是你的商标!你为品牌塑造所花过的每一分钱,都会被你的品牌名称也就是商标如实承载。而这个价值,可以通过质押、转让、入股、甚至证券化等多种方式从现金或等价物上得以体现。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无效宣告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宣告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著作权在登记以后是受到保护的,但是还是会有人进行侵权行为,那么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 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1)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 (2)表达方式的限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3)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 (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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