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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

作者:驻马店昌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3 08:59:56

驻马店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但正在申请中还没有成功注册的商标,企业该如何使用商标呢?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

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

建议广大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一是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企业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最好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自己投钱,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随着国内创新产业区的不断发展,新产品的不断开发,企业对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认知元素,也是企业升级档案、确保利润、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第一步:如何获得既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又能顺利得到保护的商标首先,商标法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不能作为商标申请。

例如:国名、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对外公布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等。其次,要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除了要考虑到愉快的倾听、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外,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原创性、相似性等专业性问题。

第二步:顺利通过商标查询企业必须明确拟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具有同一商品类别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官方网站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查询。通过查询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第三步:如何选择有利的商标注册方式商标是单独或者合并申请的。许多企业都有中文、英文和图形商标。有些人希望一步到位。应用程序中有中文、英文和图形。

然而,只要组合应用程序的任何部分出错,就有被拒绝的风险。具体或根据商标使用后,参照商标查询结果确定商标单独申请或合并申请。第四步:如何处理商标局不予商标审查的情况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局应当将被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机会为商标而战。

因此,企业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应及时准备驳回复审,并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商标权。商标注册似乎很复杂,但也有一些技巧需要采取。建议寻找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咨询或代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因商标注册不成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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