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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个人专利注册的可选方式

作者:驻马店昌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3 08:56:04

商标除了可以转让还能做什么,对于很多人来说,拿到驻马店商标注册证,或者买下一个商标后,都是用来作为品牌的一部分,亦或是为了满足进驻电商的要求,那么商标除了可以转让还能做什么?

一、商标质押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阶段。商标除了出售转让挣钱之外,各大银行都会对信誉度较好的企业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二、商标使用授权独占使用:只允许对方使用,即便是商标拥有者,在合同期内也不能使用该商标。排他使用:合同双方都可以使用,合同之外的人不能使用。普通使用:可以授权给多个对象。商标授权的流程与商标转让近似,只要签好合同后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三、商标权投资入股商标权可以投资入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0%。

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两种:

1、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

现在我们国家申请专利最多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何为实用新型专利呢?所谓的实用新型专利代理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下面来了解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1、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4、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发明专利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发明,其实发明专利也有低价值的专利,所以专利申请重要看的是技术而非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挥的用处可以集中体现在实用这两个字上,因此实用才是真材实料,面向市场。

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时间、花费的金钱都基本一致,实用新型专利容易申请,授权时间段,不像发明专利一样但是如何做好实用新申请,这就需要避免专利被无效掉风险了。代理机构申请会将专利进行专业检索和专业的专利撰写实施专利申请,这样极大程度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代理。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已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且其所属国已同中国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可以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4、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规定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受理不授权的7个原因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①②③之一的;

2.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3.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4.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5.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6.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7.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与持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

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

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较多,各种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内容、民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应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如,发起人须在证券化全过程中,承担向投资者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授权合同类型、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具体履行方案等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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