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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企业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驻马店昌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4 08:54:44

申请人依据《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了驻马店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或按《商标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之后,香港商标注册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规定进行审查。依据《商标条例》第11条的相关规定,若商标申请遇以下情形,则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将被拒绝,没有申述或补正的机会,这些情形就是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第一,申请注册的标志不符合商标涵义。依据《商标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包括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此外,及时某一标志是用于某一企业的贸易或业务所附带的服务,该标志仍可构成商标,不论该服务是否为金钱或金钱的等值而提供的。

第二,欠缺显著特性的商标,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以及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城市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但这些商标若在注册申请日前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的除外。

第三,任何标志若纯粹由以下所述形状构成,则不得就货品而注册商标:因该货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该货品的形状、赋予该货品重大价值的形状。

第四,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或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的商标。

第五,任何商标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遭禁止在使用或任何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第六,如任何商标是由以下项目所构成的或载有以下项目,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以下项目构成的或载有以下项目的范围内不得注册:国旗或其设计式样、国徽或其设计式样、区旗或其设计式样、区徽或其设计式样。其他违反国徽或某些国际组织的徽章使用规定的商标也不得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若商标注册申请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提出的,而拒绝注册的理由只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存在,则该项拒绝只适用于该部分货品或服务。对于有意在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而言,在向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之前,务必要认真判断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条例》所规定的上述拒绝注册的情形,尽早做好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准备工作,提高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我们自己申请商标,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的处理,而且相关材料很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转让他人的商标。接下来,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思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设定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驻马店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标不同时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注册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商标转让应遵循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将注册商标作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幌子。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商标注册地内,不得将其转让的商标用于与受让人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但与受让人订立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除外。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商标转让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专用商标使用许可的,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非专用商标使用许可,许可人不仅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还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颁发相同的非专用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除商标权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明确授权外,不得允许其他第三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效,则应通过诉讼最终解决争议。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是指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保护,与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保护是完全一样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1)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注册保护。

(2)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展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我们在商标申请中,如果不顺利,我们将会面对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准备。但是在准备的时候不要太紧张,当我们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如果我们的驳回理由是相对的,则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挽救商标。商标驳回并不是你的商标就不能注册了,做好相应的准备,特别是商标驳回复审材料的收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一、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1、实质审查没通过予以驳回的商标,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无效,申请程序结束。如果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等待下一步流程。

2、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复审申请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进行复审,做出复审决定,复审通过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同上面的初审公告后的程序。

3、复审未通过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法院来判断该商标是否能通过实质审查。

4、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原被告双方均可以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二、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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