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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企业专利注册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驻马店昌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5 08:56:57

一个已经被经营了多年的品牌或者已经被相关公众认可了的品牌能否取得驻马店商标注册,对任何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某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因此,在处理驳回的复审问题上,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来做商标注册的复审工作:

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原因的分析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等。而对于一个经营了多年品牌的企业来说,申请商标得不到注册,对该企业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故企业在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时,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认真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进而思考是否还有回转的余地,再作出是否提起复审的决定。

二、寻找法律依据在确定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所阐述的驳回理由并不成立,而又还想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就应该积极准备向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提起复审必须以相关法律依据为支点,应当细到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驳回复审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商标近似的判断等方面,可以参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关于民事商标问题纠纷解释》《商标评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准备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应当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在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审案件中,需要的证据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同不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其它需要的证据。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应尽可能的充分,尽可能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四、提起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商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必须留意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上所加盖的当地邮局邮戳的时间。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所以申请人邮寄资料时,务必确保邮局所加盖的是邮寄当天的日期,并且足够清晰。

第二,关于申请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申请人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文字或图形之外的特定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具有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第三,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申请人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充分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申请人还可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此进一步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

在驻马店商标注册申请补正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注意严格按照商标局补正通知的指定内容进行补正。但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目的是使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能够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商标局指定内容补正的,则分为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修正商标或者修正申报商品都能使注册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如果申请人选择了与商标局审查意见书不同的修正方式,但是修正后能够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不能以没有按照指定内容修正为由予以驳回,商标局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作为驳回理由。

驻马店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注册有限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步:网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企业登记相关表式;

第二步:准备名称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名称;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企业登记材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步:申请企业设立,材料齐全即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局受理并决定是否核准;

第五步: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步:到所在区域公安局办理刻章备案许可,公安局指定刻章单位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人名章。

第七步:选择一家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出资信息)。

第八步:涉及后置许可的项目到指定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要涉及哪些相关部门?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44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是两个人,那么占股40%的股东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的,股东双方可以就此进行充分的协商。担任法定代表人与是否为股东以及所占的股权比例没有关系,只要股东双方协商同意,占股40%的股东完全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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